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十大侵權責任典型案例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     |    日期:  2025年09月29日     |    制作:  賈辛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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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傷人

物業擔責50%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十大侵權責任典型案例

202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2025年9月28日,值此《解釋》施行一周年之際,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侵權責任糾紛十大典型案例,通過侵權小案件講述大道理,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法治意識、規范行為邊界,以更有力量、更有溫度的司法裁判引領社會風尚。

“已宣傳”躲不了賠償責任

2歲的劉某在媽媽陪同下散步時,被高空拋擲的一塊瓷板磚碎片砸中頭部。經司法鑒定,劉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案發后,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但因事發樓棟未安裝高空拋物攝像頭,無法鎖定具體侵權人,案件遲遲未能偵破。

劉某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與涉事某物業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后,遂將事發樓棟可能加害的41戶建筑物使用人以及某物業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8215.17元。某物業公司辯稱其已通過張貼高空拋物提示、微信群發宣傳等方式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

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情形,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故排除已經證明不在場的人員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酌定按50%承擔補償責任。某物業公司雖進行了部分宣傳提示,但其所管理的小區曾多次發生高空拋物事件,且未安裝能夠有效防范和追溯高空拋物的公共視頻設施,法院認定某物業公司因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需承擔50%的侵權賠償責任。

本案作為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的典型案例,明確了建筑物使用人的共同防范責任,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僅靠宣傳提示等“軟性措施”無法滿足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要求。此案例的責任判定有助于引導社區居民自覺抵制高空拋物陋習,警示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投入必要成本,采取人防、技防相結合的實際措施,切實履行其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正當舉報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

新余市某石礦企業于2011年12月29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為透輝石開采加工、銷售,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2020年至2023年,何某多次向江西省自然資源廳、新余市渝水區生態環境局、新余市自然資源局渝水分局、新余市渝水區林業局、新余市渝水區交通局等單位舉報,反映新余市某石礦企業露天采礦導致粉塵很大、污染環境、越界違法開采、運礦車輛超載等問題。相關單位逐一調查核實并回復,其中,何某反映的部分問題屬實。新余市某石礦企業認為何某的舉報行為嚴重影響其正常經營,故向法院起訴,要求何某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其名譽權的行為并賠禮道歉。

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何某是針對特定對象向特定主管機關舉報,其行為未涉及與舉報無關的其他人或事,亦未在不適當場合或公共場合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公開舉報內容,新余市某石礦企業也無證據證明何某以其他不正當方式進行披露,故何某屬于采用合法的方式在合理限度范圍內行使公民權利。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新余市某石礦企業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本案劃清正當監督與名譽侵權的法律界限,旨在保護民事主體名譽與保障公共監督,從而維護社會監督機制的活力,筑牢法律保護屏障。但在保護名譽權的同時,不能無限擴張甚至阻礙正當的社會監督,應當合理把握舉報行為的正當性。

渝水區法院在處理該糾紛時,結合舉報行為是否超越合理界限、舉報內容是否基本屬實、是否因舉報行為遭受否定性社會評價等方面綜合考量,厘清正當監督與名譽侵權的邊界,有效降低舉報人因依法行使權利而承擔侵權責任的后顧之憂,防止被舉報人濫用名譽權訴訟打壓報復,有利于營造健康有序、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

該案厘清了名譽權侵權的認定標準,為公民依法維護人格權益提供了指引,引導公眾在行使權利時恪守邊界,彰顯我省法院對人身權利的全面保護。

好意幫同學致其受傷被判無責

童某某與鄭某某是小學同學。下課后,兩人在校園操場單杠邊玩耍。其間,童某某未能翻過單杠,鄭某某在取得其同意后,雙手托起童某某的腳幫他翻越,結果童某某在翻過單杠后,摔倒在地導致骨折。

經鑒定,童某某構成十級傷殘。因各方協商賠償未果,童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鄭某某及其父母、某小學、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3萬余元。

黎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童某某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對翻越單桿活動中可能存在風險具有一定的認識,其自行翻越單桿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他在沒有成年人在場輔助的情況下翻越單桿并導致摔傷,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鄭某某出于好意為童某某提供幫助,對其受傷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其與父母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某小學未盡到對體育器材的管理、維護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一審判決童某某對其損失自行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小學對童某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依法承擔保險責任,鄭某某及其父母無責。

法官判后表示,本案進一步明確了民法典中關于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及教育機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責任承擔的確定,同時認定在參與體育活動中基于好意幫助行為導致在校學生受傷的,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既引導了在校學生增強預防參與體育活動造成身體損害的風險意識,又為助人者免除后顧之憂,弘揚了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構建更加溫暖、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

據悉,此次發布的十大案例中其他案例分別為:葉某某訴廖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彭某乙等三人訴南昌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張某甲訴曹某某、張某乙個人信息保護權糾紛案,呂某甲等三人訴呂某丙、呂某丁名譽權糾紛案,胡某某訴顧某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廖某乙等四人訴風某旅行社、樂某旅行社生命權糾紛案,段某訴萍鄉市某戶外運動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這些案例涉及超標電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高空拋物、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等法律問題,涵蓋交通事故、醫療損害、個人信息保護、名譽權、飼養動物損害、旅游服務等領域。案例的發布既可統一裁判尺度,規范行為指引,明晰權利邊界,強化權利保護,還能平衡多元利益關系,促進社會和諧,助力培育健康的社會風尚。

記者王白如

編輯:賈辛

校對:陳衛星

審核: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