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蓋公章 拖欠貨款由誰付?

婺源縣人民法院:員工職務行為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10月22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公司員工在購貨合同上簽字但未蓋公章,供貨方交付貨物后,公司遲遲不付剩余貨款,最后,供貨方將員工與公司一并訴至法院,此時貨款該由誰支付?近日,婺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明確該員工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判決公司支付剩余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詹某是某賓館員工。2018年4月23日,原告某家具廠與某賓館簽訂供貨合同,詹某在購貨單位簽約代表處簽下名字。同年5月21日,某賓館與某家具廠簽訂產品購銷合同,詹某在買方處簽署某賓館名稱并簽名。

合同簽訂后,某家具廠依約分批次交付并安裝了床頭柜、床架等貨物。某賓館經營者洪某驗收貨物后,分三次向某家具廠支付部分貨款3.3萬元。

然而,剩余貨款61750元長期未結。今年1月,某家具廠將某賓館及員工詹某一并訴至婺源縣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某賓館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和證據材料。

“本案中,詹某作為某賓館員工,一直以某賓館名義向某家具廠訂貨,所訂購的貨物與某賓館的主營業務緊密相關。”承辦法官指出,某賓館經營者洪某曾向某家具廠支付過貨款,這一行為可以視為對詹某與某家具廠簽訂合同這一事項的認可。所以,詹某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應由某賓館承擔相應后果。

婺源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某家具廠與詹某簽訂的供貨合同和產品購銷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應受到法律保護。某家具廠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某賓館就應當及時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某賓館驗收貨物后一直拖欠貨款未付,明顯屬于違約行為。

最終,婺源縣人民法院判決某賓館支付某家具廠貨款61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承辦法官提醒,職務行為是指工作人員以單位名義履行職責、執行任務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區分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主要考量四個因素:行為人與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或雇傭關系;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獲得單位的授權,行為人的行為與單位業務及自身職務是否有所關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以單位名義或身份實施等。

同時,法官強調,各方在民事活動中應明確簽約主體與權限,公司需加強內部授權管理,員工則應避免超越職權行事,以防范潛在法律風險。(俞茜 方小雨 魏雨欣 記者劉宇琦)

編輯:何 山

校對:衷麗萍

復審:全來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