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負債離世 父母聲明不繼承遺產

萬載縣人民法院:為逃避債務的棄權聲明不予認可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10月23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兒子突然離世,其好友持相關憑證追討借款10萬元。父母庭后聲明放棄繼承兒子遺產,能否免除還款責任?

近日,萬載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萬載法院”)審結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判定其法定繼承人需在繼承遺產價值范圍內清償債務。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小李與小王(均為化名)是好友。2024年5月,小李向小王借款10萬元。王某通過轉賬方式將10萬元交付給小李。雙方未出具書面借條。

后來,小李不幸離世,遺留一輛汽車及某公司若干股權等遺產,其父親老李(化名)、母親郭某、妻子張某成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車輛已由小李父母實際占有。

小王得知小李去世后,向其家屬主張債權,卻未能得到妥善解決。小王依法將老李、郭某、張某三人訴至萬載法院,要求三人清償小李所欠的10萬元債務。

萬載法院經庭審查明,原告小王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電子憑證、通話錄音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小李向其借款10萬元的事實成立。

庭審結束后,小李父母向法院提交書面聲明,稱自愿放棄對小李所有遺產的繼承權,意圖以此免除債務清償責任。

萬載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李父母在訴訟程序推進至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進入清償階段后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不應成為逃避債務的合法手段。另查明,老李、郭某已實際占有使用被繼承人遺留的車輛,屬于實際繼承遺產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小李父母的聲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產處理前’這一關鍵時間節點要求。”承辦法官對此表示。

據此,萬載法院對老李、郭某提交的放棄繼承聲明不予認可。最終判決,老李、郭某、張某作為小李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均負有在繼承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小李涉案債務的法定義務。

承辦法官提醒,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自主處分,但該權利的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要求,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義務的“工具”。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慮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原因、是否存在惡意逃避債務以及此前是否實際占用和處分遺產等因素,來判斷放棄繼承行為的有效性;若因放棄繼承權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或放棄繼承系虛假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龍火星 魏雨欣 記者劉宇琦)

編輯:何 山

校對:衷麗萍

復審:全來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