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賣車庫后稱丈夫反對拒履約
大余縣人民法院: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 制作: 賈辛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賣方收取定金后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此時買賣合同是應當繼續履行還是能夠解除?近日,大余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賣方繼續履行買賣合同,按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
2024年,女子李某經朋友介紹,與周某磋商車庫買賣事宜,雙方很快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書面轉讓協議,約定周某以3.5萬元的價格購入車庫。
協議簽訂當日,周某向李某支付了定金1000元,并在一周后向李某指定賬戶轉賬支付余款3.4萬元。
幾日后,李某告知周某,其丈夫不同意賣車庫,希望能夠解除轉讓協議。周某則表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拒絕收取李某退回的3.5萬元,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周某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繼續履行轉讓協議,立即交付車庫。李某則表示,車庫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其丈夫不同意的情況下,她無權單獨處分,同時,其已明確告知周某解除協議且主動退回定金和剩余款項,雙方的轉讓協議應當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周某與被告李某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轉讓協議,且定金和剩余購車庫款均已實際交付,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李某反悔后,并未向周某雙倍返還定金2000元以終止轉讓協議的履行,且雙方協議未約定付款和交車庫時間,那么,在周某付清全款的情況下,李某應當同時履行交車庫這項對等義務。
此外,案涉車庫暫無法辦理產權證,無法獲知車庫的權利人是李某個人還是李某與其丈夫,且轉讓協議系周某與李某簽訂,并由李某收取了定金及購車庫款,故周某作為合同相對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其有理由相信李某對案涉車庫具有處分權。因此,法院判決支持周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廖文秀 記者江國穩)
編輯:賈辛
校對:衷麗萍
復審:程乘玉